「別讓臺灣成為偽作的天堂!鑑定鑑價制度亟待建立」系列專文 (1) 產業基礎環境的建立不能再拖了
石隆盛
本文收錄於 2011年, 典藏今藝術
2010年,藝術市場圈最震撼的消息莫過於10月的一樁「賣假畫 不算詐欺 ?」的判決。一位賴姓古董商向某一家藝品店桂姓女老闆購買一批名家畫作,日後因送拍賣公司遭到退件,遂送畫廊協會鑑定,畫廊協會鑑定鑑價小組初審疑似「爭議件」,退回賴姓古董商不予受理,賴姓古董商於是向法院控告桂姓女老闆詐欺,法院調查認為,這些國際拍賣公司雖然將畫作退件,卻未提任何鑑定證明畫作是假畫,且賴姓骨董商,也曾向桂女買藝品買到假畫,但並未追究,反而和桂女更換為其他畫作,兩人從未討論畫作的品質、來源或真偽,賴也未要求提供保證或鑑定,桂女並未施用詐術誘使賴購買,判決桂女無罪。
這件訴訟案,賴姓古董商已提起上訴,台北地方法院也發文畫廊協會說明「爭議件」之意義和「不予鑑定」的理由。
今天我們要討論的不是這件訴訟案,而是「鑑定」這件事。2001年有家藝廊開始經營拍賣業務,進行第一次拍賣前在國內藝術雜誌大登廣告,典藏雜誌簡社長看到該藝廊的廣告稿之後,立即撤掉該廣告不給上,理由是廣告內容上刊登的畫作有相當大的爭議性。同時間,很多同業和藏家也都收到該拍賣會的圖錄,業界戲稱為「台灣爭議畫作大全」。此事件非同小可,有市場的地方就有假畫,但這些都是在台下偷偷進行,如此赤裸裸地將一大批爭議性甚高的畫作公然拍賣,在台灣還是頭一遭。為此,畫廊協會做了兩個動作:一是商請其他藝術雜誌拒刊登該藝廊的廣告;一是拜會文建會,促請全國最高文化機關能出面正視這個問題。
文建會主任秘書張瓏接見畫廊協會代表時表示,文建會沒有能力處理畫作的鑑定工作,亦非司法機關,對於處理假畫問題是力有未逮。如果畫廊協會願意受理畫作的鑑定工作,文建會樂觀其成並願意給予相關協助。
2007年新竹地方法院一件關於張大千贗品案的訴訟中,各公立機關如:故宮、國立歷史博物館、大學學者等都不願意提供鑑定服務,而由原告聲請送畫廊協會鑑定,後文建會於2007年3月26日函覆新竹地院表示畫廊協會亦非適格之鑑定單位。
這些年來,有不少假畫爭議的訴訟案件,因為被視為有能力鑑定的人員或機構不想惹麻煩而拒絕提供鑑定服務,願意出面鑑定的單位,又被文建會打槍,導致訴訟結果幾乎都是原告敗訴。台灣是大陸法系,原告需負舉證責任,在缺乏公正鑑定機構的因素之下,台灣正逐漸淪為「偽作的天堂」。主管「視覺藝術產業」業務的文建會,這些年對於「打假」這件事做了什麼?答案是「什麼也沒做」!以後會不會有所作為,不知道,端看主委做不做。
文化政策不能淪為僅只是補助政策
「視覺藝術產業」列為「文化創意產業」之首,雖然列為文化創意產業之林,然而自2003年行政院正式提出文創產業政策以來,除了去年頒布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外,看不到其他具體的產業發展政策,至少在視覺藝術產業這一塊,看不見整體的產業發展願景和企圖、策略與計畫,連最起碼的產業環境的整備工作計畫都沒有,不僅創作者認為沒被照顧到,產業界也感覺不到有實質的幫助。問題癥結在於過去20餘年來主管文化事務的文建會,在加入「文化產業」的業務之後,原本的「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理不清楚、混淆了,在欲兩者兼顧的考量之下,反而擬不出明確的作法,唯一較明確的就是「補助」,而文化政策豈能只是「補助」,各式各樣的配套必須一樣一樣出爐,而且還要環環相扣。
反觀對岸,2000年,中國共產黨在關於制定“十五”計劃的建議中首度引入文化產業的概念。2002年,十六大報告正式將「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區分開來,分別定位為“公益性”和“經營性”,採用不同的政策措施分類指導、協調發展。2007年,十七大報告進一步對二者作了論述:
文化產品具有兩種屬性:既具有意識形態屬性,又具有商品屬性、產業屬性、經濟屬性;具有兩種功能:既具有社會功能即教化育人的功能,又具有經濟功能即創造社會物質財富的功能;具有兩個效益:既創造使用價值、滿足人們文化消費需要、產生經濟效益,又是特殊商品、產生社會效益。
在這樣的論述架構下,提出文化建設應區分公益性文化事業和經營性文化產業,並根據它們各自的具體內容和形式、功能定位、依賴主體、運行機制、政策支援等方面之不同,要求在實踐中對二者採用不同的模式分類運行、分別發展:對文化事業採用政府投入的公益性運行模式,對文化產業則採用市場的運行模式;既不能將事業作為產業來辦,也不能將產業當作事業去發展。
從領先到落後
當今國內的文創政策,就是忽略「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應該區分發展的現實,其結果就是一套半吊子的產業政策,不是窒礙難行,而是原地踏步,難有大作為。看看新加坡政府,為了讓新加坡成為當代藝術的一個國際中心,預計兩三年內將投入數億元經費,邀請國際藝術博覽會排名第一的瑞士巴塞爾藝術博覽會前總監:勞倫佐·魯道夫(Lorenzo A. Rudolf)擔任「藝術登陸新加坡Art Stage Singapore」藝術博覽會的總監,並且結合官方多個部門,包括新加坡經濟發展局、新加坡國家藝術理事會、新加坡國家遺產理事會和新加坡旅遊局,共同打造這一個第一屆就成為亞洲屬一屬二的國際級藝術博覽會。這些機構如何全力以赴支持這個博覽會,從該博覽會來台灣舉辦招商說明會,是由新加坡官方駐台機構主辦便可窺知一二。
除此之外,新加坡政府正在關鍵領域大規模地投資,包括全新的、建設中的博物館,如:新加坡國家美術館,吉爾曼當代藝術村(GILLMAN VILLAGE):一個新的創意產業區將聚集國際畫廊與藝術產業,目標是在亞洲成為藝術 家、藝 術愛好者和收藏家必去的參觀點。其它項目還包括新加坡自由港以及與一些世界頂級收藏家正在規劃的私人博物館的興建。而「藝術登陸新加坡Art Stage Singapore」則被視為上述這些項目的旗艦計畫。
台灣視覺藝術產業在亞洲地區算是發展較早、也較成熟的國家,在中國大陸藝術市場尚未發展、日本和韓國藝術市場因經濟泡沫金融風暴陷入泥掉之際,台灣的藝術產業可說一枝獨秀,然而不過十餘年光景,因為稅務問題,將藝術品拍賣市場拱手讓給香港,因為缺少國際眼見、以及對產業仍然若即若離的態度,雖然擁有亞洲質量排名第一的收藏家,仍然被新加坡後來居上,看在國內業者眼中情何以堪。
當然,說文建會對藝術產業都沒作為,也不符事實,藝術博覽會可說是文建會在視覺藝術產業上唯一有具體作為的項目。也是2003年文建會委託畫廊協會提出視覺藝術產業先期計劃所提近十餘項建議事項中,唯一一項被落實執行的項目。2004年底陳其南主委和畫廊協會徐政夫理事長確立和畫廊協會共同主辦「台北藝術博覽會 Art Taipei」,2007年翁金珠主委帶著畫廊協會蕭耀理事長拜會外貿協會董事長,外貿協會正式加入台北藝術博覽會的主辦方之列,同時博覽會場地重回世貿一館。因為文建會的加入,台北藝博會得以度過產業蕭條,並成為亞洲位居首位的區域型博覽會,但離世界級的香港藝術博覽會、藝術登陸新加坡等二個藝博會,差距有逐步加大的趨勢。
綜觀原因,產業環境的基礎條件不足和政府的積極度不夠是台灣目前欠缺的兩項關鍵因素。後者不再談,前者是本文要討論的重點。香港之所以能在藝術品的拍賣業中位居亞洲中心,除了免稅的優勢之外,城市的國際化程度、硬體及交通建設、運輸及會展產業的水平、金融自由化程度等都是相關的主要因素,新加坡亦然。台灣的藝術產業歷史較久,累積的問題更多,舊的問題不解決,就像帶著包袱,越走越沉重,再加上對未來沒有企圖心和規劃,將面臨新的難題,新舊問題交加,逐漸落後也就成為必然。
舊的問題部分,因為受到鑑定鑑價機制的缺乏、相關法制環境不成熟、金融管理機構的保守、文化主管機構沒能給予獎勵和輔導等因素影響,妨礙了藝術品保險、運輸、基金、融資等周邊產業的發展,導致國內這些業務,不是不符國際水平,就是沒能開辦,進而影響藝術市場的資金動能,自然無法吸引國際級的業者進駐,影響所及,不僅使產業無法升級,也失去國際競爭力,還有假畫問題日趨嚴重,等等這些問題正一點一滴的侵蝕這個產業。
藝術產業的兩個關口-鑑定與鑑價
鑑定鑑價在藝術產業的重要性先粗略以下面圖表說明。什麼時候需要為藝術品進行「鑑價」呢?舉凡資產重估、藝術保險、遺產及捐贈、融資等事務,相關承辦單位便有可能需要事主提出相關藝術品的價值報告,這時候也就需要鑑價單位提供服務,而藝術品的價值又和真假有關,因此鑑定是鑑價的前置工作,兩者密不可分。也因此,國外提供鑑價服務的機構,通常也能提供鑑定服務,只是鑑定工作遠比鑑價要複雜和困難多了。這也是為何鑑價機構較為普遍,以鑑定為主的機構要少得多了。在鑑定機構部分,全世界大概只有像中國大陸這樣的少數國家會有國家級的鑑定組織之外,西方國家幾乎都以民間組織為主,即使美國的聯邦調查局(FBI)設有藝術品經濟犯罪的防治小組,也是常委託民間機構負責鑑定的工作。但這並不表示政府沒有責任,以美國國稅局為例,哪些機構單位合乎開立鑑價報告的資格,有其相關規範,國稅局內部亦有覆核的機制和專業人員,配合藝術品捐贈可以抵稅的優惠之下,成就獨步全球的美術館事業,美術館也成為美國藝術產業的火車頭。
台灣因為沒有專責的鑑定鑑價機構,在藝術品保險時大多是投保者說了算,因此保險費率較高、理賠時常會有爭議。同樣情形也發生在捐贈的事情上,曾經有位藏家欲捐贈一批作品給國立台中美術館,依慣例國美館應開立捐贈證明提供給捐贈者報稅時抵稅之用,結果在捐贈總值上雙方出現極大的認知差異,讓原本一樁美事變成憾事。
在假畫爭議的訴訟案件中,這幾年數量越來越多,原告勝訴的案例卻不多。加上原告需負舉證責任,政府認可的鑑定機構幾乎不存在,造成刻意賣假畫的業者越來越肆無忌憚,一副賣假畫在台灣無罪的景象,這是相關法制環境不足造成的現象,政府有關部門再不正視,台灣勢必不會成為亞洲重要的藝術中心,卻可能拿下亞洲假畫天堂的名號,這樣的亞洲第一是我們政府要的嗎?
鑑定工作困難之外,還有被威脅的風險,這也是為什麼有能力鑑定的人不願意出面的主要原因之一。畫廊協會在創會之始,為了維護市場秩序,提供會員鑑定鑑價的服務。到了有業者公然拍賣爭議性大的作品,鑒於國內沒有提供鑑定鑑價服務的機構,遂在拜訪文建會之後,認清還是要民間自己來的現實,於是修改鑑定作業流程,明確分成會務人員負責行政事務、鑑定鑑價由專門委員會負責的分工制度,讓第一線的會務人員不需負擔鑑定的責任,鑑定的委員不需面對委託人,分初審會議與鑑定會議二階段,委員的組成依委託品邀請相關專業人士組成,並有專人負責材質的分析,以求公正客觀,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困擾,同時避免會務人員和和委員受到威脅。相關機制設計完成之後,開始開放一般民眾申請鑑定鑑價服務。
然而畫廊協會會務繁重,鑑定業務又常被有心人質疑公正性之下,會內不時會討論這樣服務的存廢事宜。贊成者認為在還沒其他專責機構成立之前,協會責無旁貸,反對者則以為該服務吃力不討好,又可能惹來麻煩,何必呢!經過多方討論修正,去年新修定的規則又改回只受理會員申請,且初審一旦疑似有爭議便退回,不予受理。
直到賴姓骨董商事件判決出來後,再度引發圈內人士的高度議論,畫廊協會將此議題交由協會去年甫成立的「台北藝術產經研究室」研擬因應對策,在參考國外機制,同時考量國內情況,擬定兩個方向:一是進行法律層面的探討,一是朝向推動專責機構的設置努力。
期待一個專責的民間鑑定組織
為何要成立專責的機構?因為台灣要能提供專業的鑑定服務還有非常多的配套要做,這需要一個組織、一群人去負責推動。
近期目標:1、法律環境的檢討。
2、科學鑑定技術和設備的引進和建置。
3、科學鑑定標準化的制定。
4、人才的培訓。
5、藝術品資料庫的建立。
6、和失竊藝術品登錄組織(ALR)連線。
7、和調查局鑑識科合作。
8、初步先提供較易進行鑑定判別類型作品的鑑定服務。
科學鑑定標準化的制定,旨在建立科學鑑定技術和流程的鏢準作業程序,減少人為因素造成的誤差,同時該標準化的規範事項也是藝術品資料庫建立的內容依據。在藝術品資料庫建立的部份,可以從當代的作品開始,逐步向早期的作品慢慢建構。當代作品資料的建立,一方面較容易,一方面是為明日的鑑定需要提供判別資料,現在不做,未來就會發生現在對20世紀以前作品進行鑑定是一件極困難的工作的情形一樣,我們應該提前準備。
當年某業者公然進行大量爭議性畫作的拍賣,搞得如火如荼的時候,調查局曾進行調查,最後仍然無突破性的進展,草草結案,顯然要處理假畫事件是多麼困難的工作。有次該業者來電抗議畫廊協會發函各媒體要求拒登他的廣告之時,表示調查局曾調查約談過他,不也沒事,而顯得洋洋得意。調查局設有鑑識科,裡頭設有專業的鑑識人員和設備,參照美國聯邦調查局的作法,調查局鑑識科應該和民間專責組織共同合作,打擊不法。
另外,有別藝術創作,政府管越少越好;藝術市場涉及金錢交易,需有相關法律為依據,尤其在複數型態的藝術品越來越多元的情況下,「原作品」和「複製品」應有明確規範,這也是日後在進行這類作品鑑定判別時的重要依據。
鑑定鑑價機構(機制)的建立,對視覺藝術產業而言,還能促使藝術品投資、融資、保險業的良性發展,增加藝術品捐贈的數量,豐富美術館館藏,進而擴大產業規模,惠及創作者,以及增加政府稅收。
這次鑑定專題的製作,是畫廊協會繼10年前和典藏雜誌發起拒登爭議性畫作廣告之後,再度聯手合作,我們希望藉由這次專題的鋪陳,順利催生專責的鑑定機構的誕生,台灣要有一個公正客觀的鑑定機構,雖然還有漫漫長路要走,今天至少我們向目標邁進了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