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臺灣成為偽作的天堂!鑑定鑑價制度亟待建立」系列專文 (3) 中國文物鑑定制度的現況
呂松穎
本文收錄於 2011年, 典藏今藝術
文物鑑定是一項源於藝術史領域的專業技術,而後隨著文化資產保存觀念的興起,以及為了改善藝術市場贗品氾濫的亂象,才產生相關的制度。中國大陸由於擁有眾多的文物,對於文物鑑定有迫切的需求,各類制度也發展十分快速。積極的作法,包括由政府提供文物鑑定的服務、培育鑑定人才;消極的作法,則是以法律來規範文物的流通、懲治犯罪行為。
針對文化資產保存所採取的措施,包括「文物分級」和「文物出口限制」二種制度。「文物分級」乃透過判斷文物的重要程度,來決定相對應的保護措施,中國大陸的「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即是針對此一目的所成立之代表性組織。《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管理規定》開宗明義指出,該委員會乃定位為國家文物局的文物鑑定諮詢機構,主要工作乃協助文物的保護管理、參與國有館藏文物一級品的鑑定、受國家文物局委託對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文物司法鑑定結論進行復核等。中國大陸由於幅員遼闊,各省亦成立類似性質的文物鑑定委員會,以落實各地的文物鑑定工作。
「文物出口限制」,則是為了防止境內珍貴文化資產流失海外所採取的限制措施,例如1998年頒佈的《國家文物局關於重申文物出入境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規定,1949年以前的中外文物、1949年以後中國著名藝術家的作品、以及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化石這三類物品,要出境都必須經過「文物出境鑑定站」的核准,凡經鑑定允許出境的文物,一律必須鈐蓋有允許出境的標誌和證明。然而,這類出口限制卻只能「防君子不防小人」,走私的文物其實早已遠超過官方正式批准出口的數量。[1]
對於藝術市場的管理,除了依循民法、刑法、著作權法等法律,中國大陸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拍賣管理辦法》、《文物拍賣管理暫行規定》、《關於加強文物拍賣標的鑑定管理的通知》等針對拍賣公司、拍賣行為的規範。
在積極的管理方法上,中國大陸文化部所屬的文化市場發展中心,設置有「藝術品評估委員會」,由文化、公安、科技、海關、司法、高等院校等部門,以及專家和藝術市場專業人士、民間收藏人士共同組成,向社會各界提供文物鑑定服務,並於上海、廣東、山東等地設立工作站。文化部的研究部門「中國藝術科技研究所」,亦有「書畫真偽科學鑑定研究中心」,積極研發各種書畫防偽的技術,例如以局部顯微攝影的方式建立作品影像檔案,作為日後比對書畫真偽的資料庫。
在人才培育方面,博物館和國有文物商店是培養鑑定人才的重要場域,透過長期接觸實物來累積鑑定經驗,許多老一輩的鑑定專家,即有出身自文物商店學徒者。[2]近年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所屬的「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則藉由提供藝術市場相關技能的培訓(CETTIC職業培訓),包括職業藝術品評估師、職業藝術品鑑定師、職業藝術品拍賣師等培訓,來提升從業人員的能力水準。高等學校教育,則有如南京藝術學院的文物鑑賞與修復專業、浙江藝術職業學院文化管理系的文物鑑定與修復專業等科系。
綜觀中國大陸前述的各項制度,可以發現文化資產保存的文物鑑定,因為對象主要是國有文物,相對較為單純;藝術市場的文物鑑定對象則是私有文物,往往因為牽涉到龐大的利益,問題就顯得十分複雜。
最明顯的爭議,即是專家意見不同時如何解決的問題。例如中國大陸1995年拍賣的「張大千《仿石溪山水圖》」,即曾因為專家鑑定意見不同,導致買賣雙方纏訟多年。[3]又如「藝術品評估委員會」其試行章程中明訂,在評估結論或意見出現爭議時,由評委會進行集體研究,評估結論或意見需有超過到會委員半數以上通過後方可做出決定。評估中如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但需服從評委會的集體決定。這項辦法類似法律訴訟中的「絕對多數的證據優勢(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4],但是文物鑑定能否採用「多數決」,一直是被質疑的地方,甚至有部分論者認為為了打擊贗品,在鑑定時應該採用「一票否決制」。[5]
相較之下,真跡的防偽措施,則為未來透露了一些曙光。例如「書畫真偽科學鑑定研究中心」所開發的局部顯微攝影技術,即有如波蘭電影《盜走達文西(Vinci)》中,美術館為達文西名作《抱銀鼠的女子》拍攝局部影像存檔的情節一般,透過將「文物實體」,與受到保全的「原始顯微影像檔」比對,來判別文物的真偽。或如雅昌藝術網的「藝術品認證」服務,即經藝術家本人親自認證的作品,給予一個永久性的編碼和標識,保存在「藝術家個人數據庫」中,供買家查詢比對。其他如民間科技公司試圖發展的隱形標籤,在文物中植入隱形晶片,作為比對的依據等措施,都是類似的防偽概念。
這類防偽措施要運用到藝術市場,必須具備幾個前提,其一是原始比對資料必須來自真確無誤的真跡;其二是原始比對資料必須存放在一個公正、永久性、安全無虞的場所,並供買家比對;其三是資料庫要夠龐大,始能發揮市場效用。因此,若能持續發展,假以時日應當能顯現出成效。
中國大陸以國家的力量,來介入藝術市場的文物鑑定,其目的不外乎試圖在短時間內建立市場秩序;其政治情勢與市場規模的特殊性,亦成為嘗試各種制度的條件。歐美國家的藝術市場,即便已經經歷了漫長的市場淘汰機制與商業法規的發展,仍需面對層出不窮的文物鑑定爭議。中國大陸試圖縮短藝術市場的陣痛時期,而積極研究各種因應的制度,這種現象亦可見於許多藝術市場起步較晚的國家。台灣如何從中汲取經驗,發展出適合在地市場的制度,是刻不容緩的問題。
[1] 陳鴻琦(1995),〈中國大陸文物出口、鑑定概況與相關法規(一九五O—一九九O)〉,《歷史文物》,5卷3期,頁80。
[2] 穆強(2007),〈古物市場管理與鑒定師資格準入設想〉,《中國文物科學研究》,2007年2期,頁42-43+37。
[3] 張晨(1999),〈大陸首宗張大千假畫訴訟 沒完沒了〉,《中國時報》,1999年3月21日,11版。
[4] Spencer, Ronald D. (2004). The Risk of Legal Liability for Attributions of Visual Art. In Spencer, Ronald D. (Ed.), The Expert versus the Object (pp. 143-187).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5] 李紅娟(2006),〈藝術品評估將有國家標準—評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藝術品評估委員會的成立〉,《藝術市場》,2006年7期,頁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