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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及鑑價師職業訓練

目前,大多數國家並不要求實行藝術認證的證照制度,但都有部分的機制 保障文化資產,或是消費者權益。

法國

法國法庭遇到真假訴訟,必須確認藝術品是否鑑定為真。尤其是以上訴法院為主。巴黎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 of Paris)和最高法院( Court of Cassation)。有藝術類的法庭指定鑑定師名單,當法庭遇到與文物鑑定相關的案件時,法庭可以從名單中,挑選合適的人選來協助鑑定,但如果法院認為名單上沒有合適的人選,也可以自行指定名單以外的專家。以上訴法院做為最後判決之層級的慣例,法庭必須找到相當具權威性的專業鑑定師,但非再由他提供更多的陳述或判斷,而是以比對參考兩造的資訊,提供上訴法院做最後判決。

法國的鑑定資格審核的項目包括有專業背景、過去的經歷以及其他權威人 士的推薦等。藝術家後裔、畫商、藝術史學家或是鑑賞師都可以出庭被指定為證人。

美國

美國最知名的培訓系統為美國鑑定師協會(AAA)、美國鑑定師公會(ASA)

與國際鑑定師公會(ISA)。鑑定師協會(American Society of Appraisers,ASA),包含所有行業的鑑定師。鑑定專業從工業到航太、交通運輸、動產與不動產、化工、機械都有,而相關於藝術文物產業的則有珠寶、首飾、書籍、鐘錶、古董家具、古董武器、亞洲藝術、非洲雕塑、歐洲瓷器、美術品、攝影等項目。位於華盛頓特區的 ASA 成立於 1936 年,1952 年成為社團組織,1987 年成立基金會,基金會於 1989 年受到國會認定其具指標參考性。ASA 最重要的機能在於鑑定人鑑定結果的法律有效性,因此 ASA 這樣的工會型組織有一定的保護性色彩,想要在這個行業立足,必須參加 ASA 的課程和申請加入,ASA 的課程還必須受到全國會計社團的承認。申請加入者必須通過所有課程的專業的筆試和口試,還要熟悉鑑定人專業公約,會員必須服從專業倫理紀律。

美國針對藝術品的鑑定人協會,則是位於紐約的,全國性的藝術鑑定師協 會(Appraisers Association of America,AAA)。AAA 成立於 1949 年,是美國鑑價專業中最有歷史的協會,目前約有八百名會員。1986 年,AAA 成立育成基金會,並與大專院校合作,持續培養藝術鑑價人才。合作的學校包括蓋提中心、紐約大學和佛羅里達州立大學等。AAA 機構本身也有開課,初階課程包括鑑定報告之撰寫、法律問題等項目,進階課程則以實務為主,除了針對作品本身外,還包括法律與稅則等各種層面的課程。AAA 並至力於鑑定專業的標準化(Uniform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Appraisal Practice,USPAP)。AAA 主要課程開在紐約大學(New York University’s School of Continuing and Professional Studies,SCPS),有授證制度,因此也具有保護會員的功能。在紐約大學課程為兩年,初級課除了執業時之鑑價報告的標準撰寫等基礎課外,必須修一般家庭資產評估、損傷與損失鑑定、大都會美術館內三百年之家具與文物收藏品等課程,結業後必須通過 AAA 的授證考試才能執業。進階課則有一般藝術史、特定流派時期藝術史、美國藝術史、繪畫、銀器、攝影;個人收藏風險、清點造冊、保險;竊盜、劫掠;實習課等。另外 AAA 還提供國內及國外的教學旅遊學程。鑑價師的收費標準不 一,有些是按件計酬,有些以鐘點計費,有些則視待鑑作品之難度收費。

從這些組織裡領有證照的鑑定師通常都是可信的。資格的認定來自於必修課程與考試,包含了由美國通用專業估價實施標準(USPAP)認證下的專業倫理規範、行為標準與最低限度訓練內容。美國鑑定師公會的會員必須擁有"行家的眼力",另外成員也必須熟稔估價原則與理論,以及通曉實務。這些鑑定專家除了要能判定真假外,更重要的是鑑價的專長。市場、捐贈、保險和抵押,都需要這些專家。

德國

在德國,雖然沒有界定具鑑定資格的藝術專家名稱的標準,卻有各類的鑑定師協會,透過會員的嚴格審核來控管專家品質。但是沒有通過考試的人,一樣可以稱專家,替人開具鑑定證書。而這也是許多爭端的起源。但是,在德國要成為一位有被法庭委託資格者,藝術鑑定師必須通過國家鑑定考試,才算公認合格,可以提出有證據力的鑑定報告者。

德國也有全國性不分行業的公認鑑定師協會(Bundesverband öffentlich bestellter und verteidigter sowie qualifizierter Sachverstaendiger e.V.,BVS),會員約有四千人。有公認資格的鑑定師有時必須為法庭、國稅局等做鑑定,因此有法規規範鑑定師上法庭的責任義務與付費標準。和藝術相關的所屬工會為藝術、古董和珠寶鑑定工會。BVS 的授課與授證任務由另一個機構負責,稱為鑑定學院 (Institut fuer Sachverstaendigenwesen,IfS)。藝術鑑定協會本身主要以會員制架構組織而成之獨立鑑定機構,透過例行集體會議、董事會和顧問群的共同合作以維持協會的有機功能,經由年度性的集體會議從中選出董事會成員,而董事會以執行協會宗旨、維持協會運作和維護會員相關權益為目標。其會員涵括各類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若欲申請入會者並無特別的規定限制,惟須經過董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年費;會員又分成正式會員、特殊會員、資深會員、榮譽會員、客座會員、贊助會員,不同類別的會員有其各自不同之權益和責任,而會費主要運用在進修計畫、交流講座、委託工作以及宣傳等活動之上。會員多數是藝術史、藝術修復等科系出身,專長分門別類,許多專家同時職掌偽造鑑定和修復專業,而負責項目以材料、藝術流派或年代區分,油繪、家具裝潢、鐘錶、珠寶、陶瓷器、書籍、木材藝品、紙類藝術品、金屬藝品、鑄造類藝術等,也有鑑價師能處理遺產、離婚、捐贈等資產分配之鑑價事宜。

德國各地的工商總會(Industrie- und Handelskammer, IHK)授權給職業工會,各工會再遞出自己的標準和考試程序,並頒發證書。法庭對於鑑定師做為證人的要求,有職業倫理上的要求,也有專業經驗的標準。專家收費以工作量計費,而非和藝術品賣出的價值掛勾;專家也必須證明自己不論在藝術交易、博物館或是畫廊超過十年以上的專業能力與知識。書面審查後,還必須通過工商總會召集的委員會之口試,才能獲得認證。這種嚴格篩選出來,有資格為法庭作證的合格鑑定師,每五年還必須重新遞交履歷,證明自己沒有荒廢專長,以換得發核定的證照。而鑑定工作如果發生嚴重瀆職,工商總會委員會可以收回執照。

韓國

韓國在 2006 年即有規劃中長期藝術鑑定機制的委員會 Development Committee for Korean Art Authentication (DCKAA),至目前為止所規劃藝術鑑定價專業的證照制度,預計 2020 年起,幫藝術品估價、辨別真偽的藝術鑑定師可望新增為國家考試項目。在美術界長期為人詬病的畫廊兼營運拍賣公司現象,也可能將被禁止。韓國藝術界在一連串贗品風波下大受打擊,要求文化體育觀光部 加強藝術品流通的透明化,以及市場相關人士的專業度,提出包含上述內容的制度改善方案。文體部為了最後再次聽取藝術市場相關人士意見,舉辦了多次藝術品流通透明化與活性化之政策公聽會。

政府議案中提到藝術品鑑定師國家考試,修習滿 24 學分(360 小時)的相關課程才符合應試資格,且須通過初試及複試二次考試,也就像美術界的會計師國考。另外,在現行法律指定的機關從事鑑定相關工作滿五年以上者,或於完成登記之畫廊及獲得許可的拍賣公司從事鑑定相關工作滿一定的時間以上者,可免除初試。通過鑑定師國考後,須進行一定時間以上的實務實習。

韓國目前也在考慮成立像註冊會計師協會那樣的機構,設立韓國藝術品鑑定師協會。也不排除透過施行藝術品鑑定業登記制度來取代藝術鑑定師資格考的可能性。而韓國藝術經理人服務平台,則是提供了藝術鑑價的專業技能計畫(Art Appraisal Infrastructure Project),協助在職能上,對科技的需求和持續更新。服務平台並提供標準化的鑑價物材上的支援,以及課程和資金協助。

日本

日本文物鑑定師並沒有專門的培育學校,不須經過資格審定,一般都是跟著資深鑑定師,累積經驗和培養眼光。與德國和法國的上訴法院相似,日本在法庭案件會委託公設鑑定人,這些被委託者通常是在特定的領域被認為是最具公信力的鑑定專家,其任務包括估算扣押物品、協助判定詐欺案件中物品的真偽等。

日本民間較著名的文物鑑定相關機構,包括東京美術俱樂部鑑定委員會、 日本美術鑑定協會、日本洋畫商協同組合鑑定登錄委員會、北海道畫商組合鑑定委員會、長野縣美術商協同組合鑑定委員會等聯合性質的組織,以及針對特定藝術家所成立的鑑定機構等。這些組織提供鑑定服務,也配合客戶需求,開立鑑定書。以日本美術鑑定協會為例,其鑑定申請分為「 一般鑑定」和「簡易鑑定」 兩種。但東京美術俱樂部所開立的鑑定書,只有他們認定為真的物件會有鑑定結果,沒有列出鑑定的理由或是鑑定者的身份,雖然是為了保值專業機密,不被仿冒者學到辨識技巧,但在特定的案例上仍然難有充分的說服力與公信力。

參考資料:

Reeves, Van Kirk (2004) Establishing Authenticity in French Law. In: The Expert versus the Object: Judging Fakes and False Attributions in the Visual Arts;227-234

呂松穎 (2011) 台灣文物鑑定政策論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美術系研究所博士論文

吳介祥/張雯雯 (2011) 德國之藝術鑑定專業簡介, 典藏今藝術 3 月號/2011 第 222 期, 128/145

黃亞紀 (2011) 日本藝術品鑑定與鑑價制度概述, 典藏今藝術 3 月號/2011 第 222 期, 128/145, 127-128

韓國國民日報 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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