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託的鑑定專家之法律責任:依契約關係
藝術鑑定任務若是委託者,包括商業和非商業,一般來說依契約內容所設定 的責任做為爭論時的憑據,但法國則較特殊。
從法國判例觀察*,法院下令要求拍賣會必須在送拍之前保證完整的作品真實性之法律責任,也包括要求被拍賣公司委託的鑑定專家們也必須為他們的意見負擔法律責任。舉例來說,如果專家被邀請對作品真實性發表評論,但是他卻沒有參考具關鍵性的參考資料,或是沒有請教其他更適合檢視該作品的專家之意見者,都有可能招致責任疏失的代價和法律責任。任何的作品歸屬或真假的錯誤,法庭都可以要求該專家為拍賣會負起連帶的法律責任。
德國與瑞士的專家則主要對於契約內容負責,法律責任也因此多著重在專家 責任是否有失職。契約的範圍根據合約條款而來,一般來說,條款內容認定的專家,表明具有鑑定師獨有的技能與知識,且其職責在於積極的查證作為。
鑑定契約是可以將對將對第三方-買家的保證納入,也可以排除。一旦將對 買家的保證納入,第三方,即買家,若遭遇因鑑定失誤引起的損失,就可以根據契約內容既對賣方,也對鑑定師求償。(Bandle 2014)按照這樣的契約,因為拍賣目錄上由鑑定師認證了作品的真實性,卻買了膺品的藏家可以循法律途徑向鑑定師求償。賣方可以透過契約讓鑑定師在真假爭議上分擔風險,即賣方可以透過契約迴避法律責任。而沒有契約的交易,如果產生贗品問題,一般則以重大疏失與蓄意誤導做為追究其法律責任的依據。針對專家的法律責任,一般採用的佐證原則是所謂的”專家”,應擁有足夠知識,且必須如實不輟地再三驗證作品來源,做為作者歸屬的依據,包括其遣詞用字等足以讓利益相關者認定且信賴為專家意見。
當發生法律糾紛時,法院會考慮賣方是否在當時有提出合理的依據讓那份保 證書具有效力。蘇富比與佳士得的保證書是奠基在「在作品售出的當時,普遍地接受學者與專家的意見」上。(Spencer 2010)。在保證書行使效力期間如果被懷疑是膺品,拍賣行會以簽約的學者與專家們有沒有盡責地研究,來究責。2013 年,曾是巴黎龐畢度中心的策展人,德高望重的藝術史學家沃納‧史畢斯(Werner Spies)被德國拍賣公司蘭佩茲(Lempertz)提起告訴,便是在「蘇富比的偽造大師」貝托拉奇(Wolfgang Beltracci)一連串的偽作風雲之際,遭受波及的拍賣公司,對委託的鑑定專家的違約控告。
參考資料
Bandle, Anne Laure (2014) Fakes, Fears, and Findings - Disputes over the Authenticity of Artworks, Transnational Dispute Management (TDM), Vol. 11, No. 2
Spencer, Roland (2010) When Experts and Art Scholars Change Their Minds,
Spencer’s Art Law Journal, Vol. 1, No. 1, Spring
*羅丹(Rodin)的翻銅雕塑作品(TGI de Paris, 1ère ch., 1ère sect., 14 mars 1996, Juris-Data n°042912), 一件是托馬斯‧德‧凱撒爾(Thomas de Keyser)的繪畫作品(TGI de Paris, 1ère ch., 1ère sect., 14 mars 1996, Juris-Data n°042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