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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利的基本概念及創作應用

兼論CC授權及其他公眾授權模式的複合式處理

講者: 林誠夏 (開放文化基金會、法制顧問)

時間: 2019年8月22日 15:00PM

地點: 夾腳拖的家

講師由何謂開放授權及國內開放授權之延革為起頭說明,並將今日工作坊的重點放在著作權之基本解說、案例、及現行國際、政府機關及各行業之中開放授權之案例及處理方式。

 

《開放授權》

講師先詳述台灣各縣市之數位資料授權方式,新北政府原用以CC方式授權新北市政府之公開資料,但隨著「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的設立和使用,六都直轄市都已逐漸使用「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取代原有的授權方式;故現今中央及六都提供資料給民眾都是使用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資料開放授權最早的起因源自於韓國設立了一個資料中心,針對一些特定的資料,若是該資料是對韓國產業經濟或是韓國的公開名聲有的正向的影響,則召開會議來討論是否公開發佈;不只挶限使用於國家的形象以及產業經濟,公眾授權的影響已逐漸進入文化領域,特別值得參考的是歐盟,PSI Directive / Open Data Directive,講師在此也建議本案例是最值得台灣的文化界去參考和使用。在美國,則有OPEN Government DATA ACT 促使聯邦政府將授權的資料成為開放、公開、電子化與必要的政府資料,DATA ACT有下列三項特性:

      1.     開放授權:無額外法律理由政府資料採開放授權提供。

      2.     監管機制:公務資料不欲釋出會預管管理局。

      3.     機器可讀:開放格式、開放標準。

 

接著講師討論有關歐盟的資料開放授權規定,「SI directive / Open data directive 」(公部門資訊再利用指令 / 開放資料法律指令)主要是挶束參與歐盟的各國政府,而非人民,各國代表可以投票參與,該規定要求歐盟各國將內容修法成符合各國之法律條法以供使用。在2003年時,最主要只是要求政府提供數值性資料公開,但在至2013年時,將施行對像指向美術館和博物館。由於歐州的館藏年限都已經過久,並不適用著作權保護,所以在規則中也要求各館館藏的數位文化素材可以供使用者二創,該規定擁有以下特性:

      1.     開放歷史文物館藏(美術館、圖書館、典藏機構、博物館)

      2.     邊際成本:作為提供計費的基本原則。

      3.     機器可讀:開放格式、開放標準。

 

回到今日的主軸,網路世代的藝術創作必要理解著作權,也必需要妥善去處理授權和被授權關係,而創作者必需要去瞭解的是,開放授權不是一種對被授權者的恩賞,而是一種競爭手段和模式,在這裡講者舉了兩個實際的案例供學員理解和討論:

案例A

thingiverse 3D是一個公開分享的3D列印模型檔案的網路平台,上傳的檔案多數是商業廠商提供小型的模型讓使用者去試印,若是實際需要使用,基本上廠商都會有解法方案供使用者商業使用;也就是說廠商釋出的是小型或是周邊的列印模型檔,當使用者在實際列印操作後,試用的狀況良好,則可提供更多商機,而這些試用品的成本,只有上傳列印檔所消耗的費用。

案例B:

長久以前,個人電腦的兩大作業系統就是微軟和Linux彼此對立,但微軟在多年來抵制Linux之後,現在已經是Linux fundation中的一員,長期的抗戰下,微軟發現Linux由於此開放原始碼的特性,讓許多知名軟體商共同投入建置,Linux曾分析過的核心的修改有多少貢獻者,除了志工之外就是red hat , intel , 德儀...等大型企業,這些企業利用彼此合作的Linux系統創造出更多利潤;因而迫使微軟重新改變選擇擁抱開放原始碼,除了加入Linux fundation之外,接下來微軟也買下了Github(GitHub是透過Git進行版本控制的軟體原始碼代管服務平台,GitHub同時提供付費帳戶和免費帳戶供使用者使用。),而除了因為使用者的遷徙度很低的office不開放原始碼之外,其餘的作業系統和軟體也都逐漸走向開放原始碼。

 

講師在工作坊中一直提及除了著作權和開放授權專業知識外,相當重要的關念:開放資料並不是危害創作者,而是要利用開放的方式來推廣自己和作品。

 

《著作權》基本概念、授權態樣以及活化應用:

由於著作權是歸類在智慧財產權之下,故一併討論其它,廣義的智慧財產權還包含如商標權和專利權:

      1.     商標權trademark:

      2.     專利權patent:發明、設計。

      3.     著作權copyright(版權):the right to do the copy,複印的權利,因為範圍擴及的很大所以不再叫版權。除了香港,其它國家都由版權法改成著作權。

積體電路布局,植物種苗、營業祕密法,

 

《何謂商標》

文字,氣味,口味都可能成為商標的一部份,那何時會有侵權的狀況發生?

講師在此舉例:大陸的山寨KFC,或是台灣的85度c咖啡,都有同業使用名稱相近或配色相同的店名,使在同一個商品的行業在商品商標被消費者誤認。

      1.     商譽

      2.     辨識性

      3.     同一行業別禁止混淆。

而商標權每十年延展一次,繳規費即可展延。

 

《何謂專利權》

具有專利性

      1.     技術性:每次依照步驟製作和執行的結果都一模一樣。

      2.     創新性:以前沒有發明或是和舊有發明但具革新性。

      3.     商用性:可用在任何一領域內商業模式上,但若擴散範圍太大的話會影響其它商業模式。

專利有三種:

      1.     發明專利

      2.     新型專利

      3.     設計專利

商標和專利要在營利環境才啟動的權利防護。

 

《何謂著作權》

創作保護主義:專利和商標都需要到智慧局登記,但是著作權不用基於創作保護主義並不用進行登記,故作品於創作完成時,則創作者已自動取得著作權利之相關保護內容,不用登記也不用繳費。(備註:營業祕密也不用登記。)所以,只要是人類的精神創作,都會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所有網路可及的素材,也往往都受到著作權保護,雖然保護時間很長,但還是有一個效期。

      1.     自然人著作:作著生命存續期間後50年。

      2.     法人著作作品:公開發表後50年。

      1.     短期著作: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較短因容易去傳播和散佈,所以保障期間較短。

      3.     作品公開發表後:美國與歐州的保障期間是70年;日本的動畫有70年,但日本其它創作則是50年。主要原因是因為智財權在訂定年份時會依進出口的數量做判斷,入超的年份短,反之出超則訂定年份長。

 

著作權重製,出租,散布,改作(翻譯,精簡,要看到原來的作品才能),公開傳輸(上網),公開傳播,公開上映...

許多人都會因為作品被重製和散佈為捍衛節目而提起告訴,但講師在這裡提出了一個例子是因為忘了放上版權說明而造成大量非法散佈,

舉例:一部電影「Night of The Living Dead」 在1970年前美國著作權需要登記,而這部電影有正式去登記,但是在剪接時剪接師把標誌頁剪掉,所以觀眾以為是沒有授權,影片被偷拍而後散佈,所以造成了病毒式的傳送,整部片的工作人員因此而獲得了更多的工作機會。

 

前述講到國內的著作權內容,接下來講師談到在著作權中《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法語:Convention de Berne pour la protection des œuvres littéraires et artistiques),簡稱《伯恩公約》,是關於著作權保護的國際公約,而伯恩公約的修訂,各國才去依各國法律去調釋:

      1.     未經授權之重製利用是發生於特殊之情形。

      2.     不妨礙原著正常利用。

      3.     不待不當損害人之合法權益。

 

依據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以及「相同方式分享」四個要素,共組成六種條款。以下為此六種條款之使用條件簡述:

依據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以及「相同方式分享」四個要素,共組成六種條款。姓名標示、姓名標示─非商業性、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姓名標示─禁止改作、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OpenGLAM」 Open Galleries, Libraries, Archives and Museum

開放美術館、圖書館、檔案館與博物館:創作在於基礎,充份的授權。擅用公眾素材。

以下介紹國外知名的open glam網站,像是:Europeana collections、Cleveland Museum Of Art ,The MET….,國外的公益機陸續積極釋出館內的素材。雙重標準的問題在於博物館都主張具有著作權,萬一有一天使用到民眾的資料時也可以反訴。

 

其中講師提到,數位掃瞄的東西掃描者可以主張著作權利嗎?判斷標準在數位重製中有沒有新的創意注入,如果沒有,則著作權在原作上。

 

《工作坊案例綜合討論》

案例A:

攝影上有肖像權和著作權問題,著作權是保障創意,所以著作權是拍攝者。以婚紗照為例:行政院有修法定型化契約,付費者得到著作權。

但遊行照呢?

公開場合的攝影,人格權會受到壓抑,自暴為公;由於在民法18,19條中的人格權,沒有條列到真正的肖像權,所以若是照片被改成侵害人格權的狀況,則會出現肖像權的問題。但如果拍攝地點是在私領域,則需要被攝者的同意。

 

案例B:

朱銘美術館賣出之雕塑作品,該作品上的物權和著作權被建商買走之後,建商使用購買的作品攝影當作建案的平面宣傳使用,朱銘美術館因著作權而和建商訟訴。

 

案例C:

Wikipedia維基百科和博物館訴訟的案例。

討論:本案例指出不代表附出處就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因為wiki是上傳原著作高解析度的影像,但國立博物館是公單位主張流量要公開,而且是找專業的攝影師翻拍,所以有著作權的問題。

 

 

《學員提問及討論》

Q:之前在中研院工作時,因為收到家屬捐贈照片的檔案,當有人公開使用時,需要請家屬來授權,但攝影師這時出現要求著作權。

A:必要時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但攝影師確實有著作權。(物權和著作權是分開的。)

 

Q:測速照相機拍出的照片:沒有著作權,但如果有人寫一支程式去分析別人的文章或照片,轉出成短摘,著作權是落在那裡?

A:組出來要主張著作權保護的話,算是原著。程式本身是著作,但輸出的東西是原著。

 

 

Q:使用者因非營利目的發表電影的評論,評論者評論廠商自行上傳的宣傳片,但收到電影公司的抗議,不充許他者評論的過程被公開。

A:外溢效應,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不受著作權保護。如果使用者主張合理使用,仍是有用,但電影公司用詷嚇的方式來要求使用者下架影片。用YT的影片來做評論的剪接其實是符合「合理使用」。

額外討論:日本因為有大量二創,所以和美國之間的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有很大的差異。在法國,基於挖苦和和嘲諷必需要得到最高程度的尊重。

 

Q:在公單位的徵件的簡章裡,有時會附上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

A:補助和標案是外包,如果案子結案了,如果要標注時,部會裡面沒有人力可以處理,故公單位會以此為準來執行。舉例:採用新的合約範本,因為擔心本來沒有標,之後又要求標,沒人可以做;在實際處理上,可以要求創作者主動標示,請廠商列成清冊,然後使用。

 

Q:合約裡也會出現,授權的部份是非專屬授權,但補助單位要求不限時間地域和範圍。台灣沒有公開明確透明的價金契約。

A:因為是非專屬授權所以不影響原著作使用,公部份其實收了很多素材,但如果隔年沒有工作指標或預算,這些素材也不會被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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