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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臺灣成為偽作的天堂!鑑定鑑價制度亟待建立」系列專文 (2) 藝術品有多真多假?

吳介祥

本文收錄於 2011年, 典藏今藝術



國內藝術品贗品爭訟之無解現象


藝術品價值「主觀認定」之問題

1995年,在一件宣稱價值1000多萬台幣的明朝瓷器的「五岳沖天壼」偽古董涉及的詐欺案中(83年上易字第223號),法院之判決為詐欺罪不成立,理由為:『按古董或藝術品,依一般市場交易習慣,其價值乃取決於當事人之主觀認知,並無一定客觀標準可以衡量,且其真偽非有專業知識,不易辨明。本件自訴人以房屋與陳宇鋒所有之「五岳沖天壺」、「明成化鬥彩花瓶」及「明宣德古花瓶」互易,上開古董並未標價,乃出於自訴人之主動及主觀認為符合其價值判斷,當時並未就所謂真偽品有所約定,被告陳宇鋒自認上開古董為真品,自訴人亦認為真品始願以房屋交易,被告陳宇鋒並未施用詐術使自訴人陷於錯誤交付房屋。』


在一件總金額為1158萬元的數件贗品藝術品交易案中,台中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309號)駁回原告,即買方,發現買到的藝術品(「康熙粉彩釉裡太白尊」、「乾隆青花胭脂寶式瓶」等)為贗品而對賣方的告訴。審判過程中法庭無法取得鑑定:『至中華文物藝術鑑賞協會之鑑定證明書既載明對鑑定結果「不負法律責任」,且實際鑑定之卓振宏對於其鑑定尚無百分之百之把握,即難以該鑑定結果認為系爭藝品為贗品』,判決書內另引用理由為『被告則以伊自始至終均堅信系爭古董為真品,即無隱匿其主觀之認知與判斷,以假為真,欺罔原告等二人使之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之故意可言,自與詐欺之成立要件不符。況原告等二人對於系爭古董係經斟酌再三,數次往返,幾番詳察細究,深思熟慮之後方予買受,且均就伊店中全部古董擇其喜好者選購之,抑有進者,原告丙○○買定系爭古董之前,歷經多次買回其他古董收藏後復改變心意要求調換,伊均允其所請。如被告初即有詐欺故意,則儘可一推了事不准其退換,由是觀之,被告顯未施用詐術等語資為抗辯。』及:『原告因個人喜好,亦係影響系爭古董價格高昂之重要因素,自難以系爭古董係仿製品,其價格高係因被告施以假亂真所致。而被告主張原告買受系爭古董係經仔細研究,反覆觀賞方予購買,且均就被告店中全部古董擇其喜好者選購之等情,為原告所不爭執。原告丙○○亦自承伊買後有部分曾向被告更換二、三次乙情,可知,原告二人係本其自由意志而購買系爭古董。』[1]


藝術家親口證詞失效

2001年,台中地方法院的一件以360萬台幣交易的吳冠中作品真偽案(90年再易第20號)之原審法院於辯論期日,在無預警之情形下當庭以電話向吳冠中本人查證該爭議作品的確是偽作,但再審裁判結果卻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的六個月,認為原告未在此六個月申明作品為贗品,而將訴訟駁回。


專家不願出庭作證

2007年新竹地方法院針對一起張大千作品(「千山秋赭圖」、「一帆風順」、「金碧荷花」)贗品案(92年訴字第520號)的訴訟中,法庭無法取得鑑定人或鑑定機構的證詞,判決書『系爭畫作之真偽,經兩造陳報鑑定單位或人員,並無適當之鑑定單位或人員,如故宮書畫組並未從事民眾書畫鑑定,經證人即故宮書畫組典藏科科長胡賽蘭到庭證述,國立歷史博物館亦未受理張大千畫作鑑定,國立臺灣大學藝術史研究所傅申教授亦表示未便提供鑑定服務,原告所聲請送中華民國畫廊協會鑑定,因該協會未曾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委託進行過文物鑑定,有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6年3月26日文參字第,該協會亦非適格之鑑定單位,是系爭畫作之真偽雖有可疑,然原告仍應就系爭系爭畫作是否欠缺被告甲○○所保證之真跡品質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原告所指系爭畫作經由故宮人員口頭告知為膺品一節,業經證人胡賽蘭到庭否認,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系爭畫作確為膺品,退萬步言,縱系爭畫作確為膺品,然原告係遲於94年12月15日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並於94年12月25日到達被告丙○○,亦已逾民法第356條第1項所定得解除契約之期間。原告解除權業已消滅,其據以請求被告丙○○給付返還價金即無理由。』

是國內藝術市場已有規模,但至今缺乏具公信力之藝術鑑定機制,贗品問題難有公正之解決,也讓贗品在藝術市場上有機可乘。國內藝術尚無藝術鑑定機制,傳統鑑定法為綜合藝術史知識及肉眼判斷方式,極仰賴鑑定專家個人之經驗,且國內無系統化之藝術鑑定教授之傳習課程。以上這些藝術、古董、文物之案例,突顯了國內缺乏藝術品鑑定制度,使得交易之權益保障和對於市場秩序的維持有著重重障礙。時至今日,即使有縝密的藝術專家和極尖端的透視、掃描、化學分析等科技提供鑑定,投機份子仍能利用有知識差距的市場供需,找到輕信的買主。偽作商發現,只 要有著名藝術家的簽名,就可漫天開價,圖暴利的偽作市場因此伺機而動。例如印象派的作品至今熱度不退,偽作也特多;梵谷著名的天價作品《向日葵》,也一度謠傳為偽畫,鬧得藝術市場滿城風雨。識破偽作容易,販賣偽作被證實觸法的機率卻不高,而且即使有風險,卻無論如何都找得到願意出價的買主,使得圖暴利的偽作市場永不凋謝。



真假之分類

偽造原作

一生都在破產邊緣的林布蘭特,除了曾在徒弟的作品上簽「林布蘭特修改」的作品外,有時也為了賣畫而將徒弟的作品簽上自己的名字求售。1983年,超現實藝 術家馬格利特(René Magritte,1898-1967)的朋友Marcel Mariën,在他出版的自傳裡提到,他和馬格利特在1942和1953年之間曾經大量複製畢卡索、布拉克、奇里戈的作品,並當成原跡賣給收藏家和畫廊。但近年也有原本認為出自林布蘭特學徒之手的作品,卻在用更精確的方法再度鑑定時,認為應是林布蘭特本人之作,而價值也大大提升了。例如「林布蘭特之笑」這件小尺寸的自畫像,在數十年的偽作疑雲的籠罩下,終於在2008年被驗名正身。這件作品在2007年的拍賣目錄上被認為非出自林布蘭特之手,而被估價為3100美金,然而卻有人願意一試,竟拍到450萬美金,然而一但被認定為真跡,市場估計價值在3到4000萬英鎊之間。


自然派的風景藝術家柯洛(Jean-Baptise-Camille Corot, 1796-1875),就得對他身後算不清的偽作爛帳負點責任。柯洛生前即享有盛名且交遊廣闊,他的朋友常模仿他的作品,而他也覺得這是一種光榮,同時很樂意幫朋友在其畫作上簽名,好讓畫作好賣。這樣一傳十、十傳百後,大家都知道柯洛簽名的作品並不一定是柯洛的真跡,所以「他一定也不介意別人學他的簽名」,他的慷慨大度使得他作品的偽作特多。柯洛的風景畫向來有行情,1930年代在美國更是炙手可熱,新舊偽作也跟著流竄市場。柯洛一生計有2500件作品,然而偽作猖獗時,全美藝術市場的柯洛作品卻有7800件。而根據估計,全部偽作加起來,至少也有30000件。


荷蘭的偽作傳奇人物Han Van Meegeren (1889-1947)模仿大師維梅爾(Jan Vermeer,1632-1675)的風格,自創題材達到神似維梅爾的水準。1932年,和妻子移居到法國南部人煙稀少的Roquebrune,Van Meegeren開始專心研究古代藝術家的繪畫技巧,尋遍古董古物商店,找到許多舊畫布、舊木材和蒐集古代的器皿杯盤。1936-37 年Van Meegeren以酷似維梅爾的風格畫了《耶穌與門徒(Christ and the Disciples at Emmaus)》和《最後晚餐(Last Supper)》,屬於他最精采的偽作。Van Meegeren用汽油或松節油小心翼翼地將買到的不值錢的古畫上的顏料去掉,再畫上自己的作品。他精心研究維梅爾是怎麼從打底、 用哪些色料和黏著劑、快乾劑和表面保護層。Van Meegeren知道不能用現代化學製品,他必須自己提煉油。於是他找到了丁香花,煉出最合用的油料。舊畫布上殘留透視光下表露無疑的鉛白色,Van Meegeren必須用構圖將白色蓋住白色,也就是後來作品桌布的部分。為了讓作品徹頭徹尾乾得像百年古畫,Van Meegeren在顏料裡調石碳酸和乙醛,使顏料快乾,並用烤爐烘乾作品。而作品的表面必須有歷經百年的痕跡,在表面塗過乾漆後,再將作品放進攝氏110°C的烤箱,冷卻後將作品表面朝外捲,讓作品乾漆表層出現極細的龜裂細紋,並讓細塵夾在裂紋中,使作品蒙上一層灰而顯得老舊。完成後再等幾天,Van Meegeren才將作品用自己磨的鐵釘定上畫框。


偽作須要只比大師少一點點的天分,但是對於材料還是需要很多知識。偽作藝術家Eric Hebborn (1934-1996)寫了一本「偽作藝術家手冊」(The Art Forger's Handbook)(1997),就把他的一身絕技都寫了下來。但Hebborn一寫完這本書,卻離奇地被謀殺,死在羅馬街頭。而為了幫助鑑定者和法律界人事對藝術偽作和偽作在市場的現況更了解,美國以藝術訴訟為專長的律師Ronald D. Spencer則在2004年編輯了一本各類被鑑定錯誤的藝術品「專家與作品」(The Expert Versus the Object: Judging Fakes and False Attributions in the Visual Arts)。這本書介紹了關於藝術品真實性的各項問題,包括鑑定機構與科技、國際性藝術研究機構(IFAR)、拍賣中的真假品、藝術家作品全集(Catalogue Raisonné)、藝術品修復,以及相關法律。



可複製作品之偽作或未授權之複製

油畫、水墨或水彩等原創品的偽造需要一些真本事,模製的銅雕和版畫就更加真偽難辨了。羅丹、卡蜜兒、傑克梅第(Giacometti)等雕塑家作品的翻鑄模至今都還留著,根據法國的智財權法,只有藝術家生前翻製的作品才算原作,藝術家死後七十年複製作品就算合法,但必須標示清楚。儘管藝術家生前翻製或印製的雕塑品或版畫才算原作,但誰都知道,用同一個模子或版子複製出來的作品,品質上並沒有差異,差的只是簽名。

版畫的標示有標準化,各種版的價值也會略有不同,但是這之間的記號非常容易塗改或偽造。美國的印製公司Magui Publishers, Inc.公司在1991年就被以達利的版畫詐欺而起訴。這家公司以達利的32件版畫作品各印製了1000套,發行全美,公司讓員工口頭說明作品為原跡,因為有達利的簽名,買方並可獲得證書。Magui公司負責人Pierre Marcand曾經是達利的印刷師,他們合作時,為了怕有失誤,達利會在尚未製作的空白紙上先簽名,之後才把這些簽了名的紙張拿去印製版畫。然而達利在1979年以後就沒有在簽空白紙張了,但Magui所販賣的版畫,從其浮水商標來鑑定,都是1980年以後發行的版畫紙,可見得達利本身並未參與這個印製過程,而Magui讓買方認為作品是真跡,除了未授權印製,有侵犯達利的著作權外,也有企圖讓買者認為其有較高的價值,詐欺意圖明顯。

法律專家因此警告買家,在購買「限量版數」的可複製藝術品時,還要搞清楚上面的編號,有時一套作品除了有阿拉伯數字的編號外,可能還有羅馬數字版本,而如果是攝影或輸出時,還要確定是否有不同尺寸之版本。因為物以稀為貴,數量和價值有絕對的關係。

美國加州和紐約,有版畫作品交易的法規,規定在版畫交易時必須像商品說明書一樣,至少附有下的資料:

一、版本的材質和類型,如木版或蝕版等

二、藝術家是否有參與印製,或是授權印製的

三、作品是否有再轉成其他媒材複製


版畫之標示:

A.P.為Artist's Proof之縮寫,同E.A.( Epreuve d'Artiste)或E.P.A又寫成A.P或A/P,乃英美語法,原為藝術家的試版之作(作家保存版,有限定張數)。此乃決定正式作品前所作之種種試樣,所以可能稍異於正式作品,也可能即是正式作品的原樣。A.P.版通常是作家自己保存或贈送用。一般說來在定有號數的作品中,每5張可有1張 A.P或E.A.,因此由作品標列之總數即可推知整套版畫中有多少張A.P版。也有的畫家,不論整套號數的多寡,一律列10張A.P.版,當標示號數的作 品賣完時,這些保存版作品也可賣出。

H.C.為Hors Commerce(法語)樣本作,指非賣品,是作家自己保存參考的資料、版本,並提供出版商,畫商兜售時用以展示給收藏家或美術館展覽用的樣本,但不包括在整套版的限定張數中,H.C.的字樣通常會簽在作品的左下角。

Bon a Tirer (法語)作家印製正式作品前之試版品;印刷師的試版品印刷師 接受作家的委託所印製正式作品前的試版品(印刷師的試版品)簡稱為B.A.T.,作家將稿交由製版師協助製版、印刷師試印等,但在一連串試印過程中的最後一張試版,只要經過藝術家本人的認可,就可交由印刷師開始正式印製作品,整套版數完成時必須與作家本人所製定的試版標準相似。


Cancelled Plate 廢版,藝術家在整版作品套印完成後,在原版上打X或X'字記號以示作廢,同Crossed Plate、Destroyed Plate、Plaque Rayee (法語)。

Chop 印記,同Chop Mark或Dry Stamp,屬版畫家或工作坊的專用記號,也稱作「暗印」,是一種無色的浮凸壓痕,通常壓印在作品的邊緣,如遇到無邊白的作品則印在紙張圖像內最底處。



雕塑作品也有同樣的問題。羅丹死後70年的1987年,羅丹美術館開始複製他的作品銷售。按照著作權規定,創作者死後70年後著作權就開放了,1987年後的作品算複製品,而且數量可以無限,價錢應該比原作低,但是許多買主並不注意分辨哪些是簽名原作,哪些是1987年以後貼有羅丹美術館標籤的合法複製品,或哪些是非法的複製品。1997年,巴黎的藝術商Guy Hain就被指控利用羅丹美術館創建人家族Rudier的聲名,得以接觸原模,複製多位雕塑家的作品,並加上偽造的簽名當成原作賣出。據估計,這些作品共賣得2500萬美金左右。


藝術法律專家列出屬於贗品的複製雕塑品有哪些:

一、不是從藝術家的原模翻製者

二、非藝術家本人所做的不同尺寸之複製品

三、未授權的另一種媒材之翻製品

而紐約州的法律,翻製之雕塑品交易時,要附有說明書,項目如下,說明書必須符合事實,如果有不實之情況,很可能會有侵犯著作權和詐欺的法律責任:

一、藝術家之名字

二、作品標題

三、翻製者、翻製工廠

四、翻製過程之媒材

五、翻製年分

六、翻製數量、簽名處、簽名樣式

七、由藝術家親自授權複製,或是在藝術家過世後的複製品,或是藝術家之繼承人或代理商所授權


除了以上的藝術品外,近年數位藝術品的交易也日漸頻繁,而在數位的年代,未授權複製的可能性更大,其規範和鑑定就不在於物質的檢視,而在於將購買藝術品之的觀念改變為授權的觀念。收購典藏的個人或機構可以在自己的機構範圍內播放、複製、重製甚至申請更新軟、硬體等。這類權益的交易和保障更需要中介及專業機構的登錄、授權和提出證明等,執行具公信力的職權。


修真成假作品

藝術品修復和製造贗品可能只在一線之間,也就是把損壞太嚴重的藝術品的部分拿去當其他代修復藝術品的補丁,這個方法適用於各類材質的藝術文物,如石雕、陶瓷、金屬藝品、書畫、織毯等物件。具有修復技術的 偽作者利用書畫的容器、包裝或骨架等搭配,立如裱件,扇面和冊頁的拆換,就是將舊作從其原裝舊裱中拆下,換上偽作,或扇面拆換指將舊的他人成扇的扇骨拆下,換上偽作扇面,以及將真跡冊頁中的幾開拆下,換上偽作並湊成一套,有時還能將拆下的真跡裝配在另外的偽冊頁中,湊成第二套作品出售。

有些偽作者從各種古董市場找到舊的材質,如舊紙、舊畫布和畫框等,以這些材料的陳舊感,再以自己的部分加工,而偽稱作品的年分和資歷,也算是贗品。而損壞部分太多,修復師以自己的想像加製者,也失去了作品的真時性。過度的修復可能把真品變贗品,修復的比例過大者,不能稱為原作,而修復師的角色也不容竄改。魯本斯(Peter Paul Rubens)自己也擔任他人藝術作品的修復師,但是他修復過的作品如果說成是魯本斯的作品,就是歸類錯誤或算是贗品了。歐洲在十八世紀掀起了古典文物藝術收藏風潮,希臘羅馬時期的雕塑作品供不應求,為了因應這個市場,許多文物藝術交易商把考古挖掘出來的斷垣殘壁拼裝起來,把不完整的雕像加工完全,以增加出土雕塑品的賣相。著名的「Barberini Venus」是文藝復興由Barberini家族收藏的泛希臘時期之出土藝術品。這件作品在十八世紀時,經由藝術交易商Thomas Jenkins(1722–1798)於1765年賣到英國的Yorkshire,但這件作品出土時既沒有手臂、也沒有頭,交易商請藝術家加上雙臂,並把其他出土雕塑品的頭湊上去,成了另一件全身的維納斯立像。這件藝術品在2002年倫敦佳士得拍賣以八百萬英鎊賣出,但這件作品如果以藝術真實性的標準來說,算是一件古董級的贗品。



[1] 此案還經歷二審及三審,最高法院將二審判決駁回,台中高分院重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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