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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藝術品鑑價的觀點 淺談鑑別(identification)與鑑定(authentication)的差異


文 │柯人鳳・蔡慶伶 / 台北藝術產經研究室


真偽議題在藝術品鑑價評估過程中是首要面對的,特別是複製品也常見於古董或其他類門的收藏品。藝術品的鑑價過程對於外界看起來像是隔著一層薄紗,實際上,即便是相關領域的專家,例如律師、會計師、保險理賠人員,也不見得了解專業鑑價師應該提供什麼樣的服務,或者專業的鑑價服務應該要包含哪些項目。而其中,最多爭議的地方就是鑑價師在鑑別物件及鑑定真偽方面擔任什麼樣的角色。然而,鑑價師基本上不會擔綱的角色就是鑑定。


儘管看起來相似,「鑑別(identification)」與「鑑定(authentication)」這兩個詞在鑑價的角度來看,意思大不相同。據「USPAP(專業鑑價實務統一準則)」說明,「充足的物品鑑別應該要能準確地描述這個物件據它的市場是怎麼被了解的」,即完整地報告物件特徵和有價值的特性。對專業人士來說,鑑別不僅止於對物品的簡單描述。當面對個人財產或是市場存有贗品及偽造疑慮時,舉凡畫作、版畫及雕塑,或是珠寶、玻璃及瓷器等,贗品及偽造情事對市場產生嚴重干擾,這個時候鑑價師要做的不僅是單純描述物件,也得採取「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去決定是否要進行鑑定,尤其當這樣的佐證可能會為物件帶來大幅增值的結果時,為佐證物件的真實性,必要時也得尋求專家的意見來鑑定物件是否為真。


鑑別是鑑定過程中的第一步,這些真實的物件會展現某些特徵,這些特徵可以幫助比較這個標的物(subject property)。如果這個標的物有同樣的特徵,這樣的話它也可被視為真品。鑑價師必須能鑑別這些特徵才能完全了解一個物品是什麼或它是否為真品。鑑別物件的性質以及它有價值的特徵讓鑑價師能夠在相似物件中去排序這個標的物,才能衡量出相對價值。一般人會認為,藉由測定物件的價值或者估量物件的成本(cost),鑑價師就已經鑑定了這個物件。其實不然,所有鑑價師一定要會鑑別,但很少鑑價師會鑑定。因為鑑別是科學化地去測定一些量化或固有條件,而鑑定是學術性地去確定一些質化或外在的評論。


物件的鑑定往往是不太確定亦不太絕對的,反而是一種需要情報或理論根據的個人意見,這時鑑定報告的效力很依賴專家的信譽。當得知其他資訊時,就要再修正。即便是專家的意見也有人會不同意或者有可能會改變,特別是當有新資訊被發現,或者是有新檢測流程被發明出來時。因此,「證明」真假是有些主觀的。要證實某些物件可以靠科學檢測,像是碳檢測、X光譜等等,有些則不行。在這樣的情況下,往往只有某些特殊領域的專家可以主張物件真實性,而這些專家可能是作者、研究者或是藝術家的親戚。


遇到需要鑑定時,鑑價師還是要倚賴受認可的專家來確定真偽。通常會跟著物件附上以表證明這個物件是真品的保證書,往往也是藝術收藏最容易偽造的文件。不幸的是,鑑價師還要證明保證書的真實性,但這不應該被視為是鑑定過程中的一環。



和實驗室合作

鑑價師應該對可以用來操作流程的實驗室都很熟悉。盡職調查的一部分也是要知道下一步應該去哪還有會碰到什麼花費。這些設施可能包含商用或公部門實驗室、博物館或大學實驗室或營利組織在支持的實驗室。鑑價師必須要具備關於這些實驗室的存在以及接觸管道的工作知識。



和客戶合作

鑑價師常常某種程度上會需要倚賴客人提供的資訊或文件。如果用到的話,對於客戶提供與真偽有關的陳述,一定要去證實真實與否。這樣的陳述一定要在報告中表明而且來源也要清楚鑑別。如果不檢視物品僅靠客戶提供的資訊,就會變得有侷限而需要決定性且特別的假設,假設也必須表述。


客戶必須被告知鑑定物品的延伸過程中相關的花費、利益及風險。必須要他們的同意才能進行。肯定的鑑定結果可能會提高價值,沒有結論或者是負面的結果則會反向影響作品的市場性。不管是哪種都要承擔花費。


此外,鑑價師必須向客戶說明檢測過程是屬於破壞性還是非破壞性的性質。例如,有些方法會需要從受測品取材料樣本來分析。所有有侷限的情形都要在文件中揭示。例如:「客戶選擇不接受讓專家來執行鑑定的建議。」



過程中的限制

鑑價師有責任正確地鑑別客戶委託鑑價的物品。當物品的鑑定對鑑價目的很重要時,必須表明為了鑑定這個物品而實行每一個合理的工作,或必須建議客人去作鑑定。任何關於這個過程會受限的情況,以及跟物品鑑定結果不同的意見都要在鑑價文件中表明。限制情形可以用這種陳述處理:「我最終估價的正確性受限於XXX-我的客戶-不打算委託花費請人鑑定。因此,我的估價是基於這個標的物是(或不是)真品。」


或是,若鑑定過程中的調查結果沒有結論,鑑價師就必須做這樣陳述。在這種情況,鑑價必須要有兩個價值判定-一個是當這個物品是真品時,另外一個是當這個物品不是真的時。鑑價師必須陳述:「我給出兩個估價值,一個基於這物品是真品時,另外一個是基於這物品不是真品時。」


因為鑑定過程的限制放棄鑑價是不太需要。若其它鑑價師遇到一樣的情況及限制,放棄這項工作也不是必要的。報告得要詳述為什麼知道有限制和情況還要繼續鑑價工作。這樣的限制對最終的價值/價格判定的影響如果可以的話也要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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