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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科學檢測國家標準發展體系

本文發表於【2017藝術品科學檢測國家標準學術研討會】

在實行藝術品科學檢測時數據背後語言的標準化極為重要,誠如其它檢測標準一樣,藝術品科學檢測也需要統一的規範才能樹立公信力,試想若今天標準未經過國家的驗證、認可,若每個實驗室執行的結果有所出入,要如何判定誰比較接近真實,因此以下將用三個國內檢測單位,包含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檢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以及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以下簡稱環檢所)之現況探討不同標準方法建置的背景,並且相互比較尋求適合藝術品的科學分析、檢測甚至是鑑識的標準建置方法。


標檢局

標檢局的國家標準具三個特性:(1)自願採行、(2)共識產生、(3)透明化本質。自願採行代表生產者基於想取得消費者的信任,自願將產品送作檢測,依此類推,若畫廊交易時,檢具經國家認同之實驗室、國家頒布之標準做出來的檢測結果,不但能讓消費者有感知差異,亦能更健全藝術品的流通性。而共識產生代表標準須普遍獲得同意,由專家學者先共同討論得出一套方法,且共同利益者、主要關係者未持續反對,即被視為共識產生。最後一個要點就是透明化本質,任何的國家標準一定要能讓外界知悉,讓人知道怎麼依據其執行,此外為了與國際接軌,其制定、修訂、廢止程序均完全依照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WTO/TBT協定)之規定,且最重要的是任何人、機關、團體均能提出國家標準制定、修訂或廢止之建議,益加保證其公開性。


我國針對國家標準亦特別制定〈標準法〉,在該法第3條內針對標準相關詞彙有特別定義說明:

  1. 標準:經由共識程序,並經公認機關(構)審定,提供一般且重複使用之產品、過程或服務有關之規則、指導綱要或特性之文件。

  2. 驗證:由中立之第三者出具書面證明特定產品、過程或服務能符合規定要求之程序。

  3. 認證:主管機關對特定人或特定機關(構)給予正式認可,證明其有能力執行特定工作之程序。

  4. 團體標準:由相關協會、公會等專業團體制定或採用之標準。

  5. 國家標準:由標準專責機關依本法規定之程序制定或轉訂,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

  6. 國際標準: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


該法第7條內則有明定標準建立程序的規範:

一、建議。

二、起草。

三、徵求意見。

四、審查。

五、審定。

六、核定公布。

前項制定程序及國家標準之修訂、確認、廢止程序,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參考圖1)


圖1:標檢局標準方法訂定程序



由於標檢局的所有標準方法相當龐雜,在單位下又設置了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及技術委員會,分別聘請各界(機關、團體、學界、業界等)專業人士共同組成,按照不同範疇組成各類型專家委員會(參考圖2)。標準審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國家標準草案之審定、國家標準訂定計畫之建議、標準化推行之建議、標準政策之建議及標準法規訂定或修訂之建議等;而技術委員會主要任務是就技術層面執行國家標準草案之編擬及審查、國家標準草案之技術內容及與數個標準化體系配合之審查以及國家標準內容之適用與解釋之審議事項。


圖2:國家標準審查及技術委員會分組



然而依據這樣程序所建立的國家標準在整個國際體系內其位階僅只是落於中間層次(參考圖3),在標準互動體系內,最高標準是國際標準,僅次於國際標準為區域標準(例如亞太地區、歐盟所採用之標準),再來才是國家標準,以及團體、協會標準和公司、企業的SOP等,這些標準均可以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去追溯,因此長遠來看,最終目標仍是希望每個企業、每個單位所使用的標準可以往上串連至國家標準甚至國際標準,如獲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 TAF)或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認證等。


圖3:國家標準與各層級標準之互動模式



食藥署

食藥署相對標檢局而言程序較為簡單,其食品檢驗方法之訂定,是經過(1)方法選定、(2)起草、(3)審查、(4)諮議及(5)核定等程序,在方法選定方面,目前食藥署是直接參考國內外通用之檢驗方法再作調整,食品檢驗方法之起草則是由食藥署自行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起草之方法經食藥署內部的「檢驗方法審查小組」審查後,再送請「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食品檢驗方法若未定時,食藥署亦可參考國內外文獻提出建議方法,此外任何人、機關或團體若檢具確效或驗證資料之檢驗方法,必要時得也可以交由食藥署檢驗方法審查小組之一、二名委員審查,或召開專家學者會議討論,檢驗方法核定後就會直接於食藥署網站或以其他方式公開。


環檢所

環檢所則比較複雜,其本身就具有一套環境檢測標準方法法制作業流程標準作業程序,在該作業程序下亦有規範標準方法的訂定流程(參考圖4)。如同食藥署,環保署在研擬草案時也會搜尋國內外的方法資料,並尋求方法委員會、專家學者評估可行性,之後它會依據有無經環保法律授權確定是否辦理方法草案預告,預告後要經公聽、研商及審查會,最後才會作方法公告。此外環檢所與標檢局比較不同,其公告之方法多是直接針對代檢業或專家學者。


圖4:環境檢測標準方法研訂流程



小結

綜上所述,建議藝術品科學檢測可以依照標檢局之國家標準(CNS)去執行,因為CNS直接指向國家標準,依照國家標準去執行可以更確立其合法性,然而在作業程序方面環檢所所訂定的流程及表單相對比較完整,因此在籌措藝術品科學檢測標準時可以適時參考。但在研擬之前當務之急應是先成立藝術品科學檢測技術及審查委員會,並且確立起始定位為團體、協會標準或是國家標準,再由學術界討論擬定方法,交由官方審查並擬定法案,並且檢視產業界之需求,結合產官學以建立起科學履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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